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非遗相关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
光明网讯(记者 陶媛)1月4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老字号与历史文化资源联动促进品牌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传统工艺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通过加强老字号与历史文化资源联动,充分发挥老字号在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知》指出,要加强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一方面,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传统工艺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传承人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另一方面,将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老字号传统工艺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保护成效明显、研发设计能力出众、人才优势突出、带动能力显著的老字号企业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字号遗存及时进行文物认定和定级,提升老字号文物保护级别。将拥有重要价值文物的老字号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经营场所原址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推进“老字号数字博物馆”建设,运用数字化技术保存展示老字号发展史料,以电子化方式集中展示相关丛书、画册、视频,展示老字号形象,讲好老字号故事。
此外,《通知》要求,通过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联动文化旅游资源、营造体验消费场景等方式,促进老字号历史文化资源利用。结合地域民俗和地方特色,加强老字号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等工作衔接,更好发挥中华老字号示范带动作用,打造更多区域品牌。鼓励老字号企业与文化馆、博物馆加强联动,共同举办消费促进和文化传播活动,打造特色新业态和消费新场景。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