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省新设9所职业院校 专家:发展职业教育要讲究效能******
中新网北京2月3日电(记者 袁秀月)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通知,新设立9所高等职业学校,引起广泛热议。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迎来发展热潮,但与此同时,职业教育发展短板、外界偏见等问题也备受关注。
专家认为,河南新设9所职业院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但专家同时亦提醒,当前,发展职业教育一定要讲究效能,而不单单是把高职院校办起来。
网页截图河南新设9所高等职业学校
在校生规模均暂定为5000人
据河南省下发的通知显示,新设立的9所高校为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商丘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周口理工职业学院、焦作新材料职业学院、开封职业学院、洛阳商业职业学院、郑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和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
其中南阳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濮阳科技职业学院、商丘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周口理工职业学院为新建公办专科层次高校,焦作新材料职业学院、开封职业学院、洛阳商业职业学院、郑州智能科技职业学院为新建民办非营利性专科层次高校,郑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为新建民办营利性专科层次高校。
9所高校在校生规模均暂定为5000人,每个学校设置4-5个专科专业,专业涉及宝玉石鉴定与加工、现代农业技术、学前教育、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化工技术、大数据技术等等。
4所公办专科层次高校由当地市政府举办和管理,5所民办非营利性专科层次高校和民办营利性专科层次高校由企业或个人举办,9所高校均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截图多地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职学校
河南计划筹建25所左右高职院校
记者注意到,2022年12月,河南省教育厅就曾发文,对这9所高校“申报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据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工作人员对媒体回应称,此系正常工作推进,过去两年间因“十四五”规划谋篇,审批项目有所累积,本次仅为集中公示,并无针对职校扩容的特别计划。
事实上,在去年的“奋进十四五 建功新时代”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曾透露,河南全省现有高职院校99所,在校生138万人,但高职院校办学规模和布局结构还不能很好适应产业发展升级需求。“十四五”期间,河南将新建一批紧密对接产业的高职院校。
据媒体报道,“十四五”期间,河南省将筹建25所左右高职院校、5所左右职业本科院校和5所左右应用技术型本科学校,推动职业本科招生规模达到高职教育的10%。
近年来,多个省份都曾规划建设高水平高职学校。如河北提出,培育建设30所左右省域高水平高职学校,重点建设4所高水平高职学校和30个高水平专业群;湖南规划,争取在“十四五”期间,遴选建设30所左右高水平高职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1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
资料图:正在上实训课的高职院校学生。 湖南工业职院 供图专家:发展职业教育一定要讲究效能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促就业,而职业教育是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河南这9所职业院校的规划及发展,符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他认为,相对全国来说,河南在普通高等教育发展方面仍存在短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挥自己的优势,把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高等教育发展协调起来,既解决当地的问题,又能在全国的教育发展中走向一个更平衡的状态,这是需要整体去考虑的。
近些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于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扶持力度,职业教育发展迎来利好。但当下而言,仍有很多人对职业教育抱有偏见,如认为职业学院不能称之为“高校”,学技术没有出息等。
广东省机械技师学院教师、第44届世界技能大赛数控铣项目金牌得主杨登辉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曾提到,当前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有些职业学校传授的技能与社会需求脱节;技能人才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想再上一个台阶很难;企业和职业学校的合作有待进一步加深等。
对此,储朝晖认为,从全国而言,职业教育在社会层面的认可度并不高,在此情形下,发展职业教育一定要讲究效能,而不单单是把高职院校办起来。效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职业教育确实能给学生的成长发展发挥作用,即经过高职院校教育的学生,确实在优势潜能方向,包括技能操作、实践等层面有所成长。
另一方面,发展职业教育确实能对当地经济,甚至对更大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发挥比较明显的作用。储朝晖解释,职业教育发展本身对经济成本的需求要高于普通教育,从这个角度来说,需要整体考虑当地职业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