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唐诗逸的世界性表达:在《如见》中“舞”出人生新思考******
中新网呼和浩特2月3日电 题:唐诗逸的世界性表达:在《如见》中“舞”出人生新思考
中新网记者 李爱平
在呼和浩特排练现场,长达90分钟的舞剧《如见》中,唐诗逸开启自己的世界性表达节奏,她用轻盈柔美的现代舞,正在“舞”出对人生的新思考。
2月3日,舞剧《如见》总导演之一郑子豪在呼和浩特透露,由《诗意地栖居》《前行的生活》《时光中回望》3个篇章组成的该剧,让每个走进剧院的观众都会对人生有不同的解读。
“诗意人生,如见你我。人生舞台,看见自己。”这也是舞剧《如见》另一名总导演、主演唐诗逸,对该剧所追求的艺术新高度。她希望观众能从这部舞剧中感受到主创人员对人生的独特思考。
作为当红流量担当,唐诗逸最近一次惊艳众人的亮相是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兔年春晚,她以水袖舞演绎的东方美人风情,被网友惊呼:“真乃仙女也。”
唐诗逸是中国歌剧舞剧院首席舞者,从2022年6月迄今,她与呼和浩特这座“草原城市”因舞剧《如见》再次结缘。
图为舞剧《如见》海报。 呼和浩特市委宣传部供图由呼和浩特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投资打造的该剧,也是过去十年当地对高雅艺术不懈追求的一次收获。此前当地排练的舞剧《马可·波罗传奇》一经问世,即成现象级作品。
“尽管舞剧《如见》是在呼和浩特进行排练,但对艺术的要求和高度却是世界性表达。”郑子豪说,在排练中,主创人员会借鉴民族舞中的元素,但只是借鉴某一点,舞剧《如见》是要适合世界各国观众审美的,未来将会搬上世界各地舞台。
剧组透露,该作品最大特色是,作品中有极致浪漫的幻想、乌托邦式的美好、自我审视的思考、冷漠孤寂的迷惘、前行路上的奋进、互相扶持的温暖,所有的一切最终汇入时光长河,成为永恒。
“这种蒙太奇式的舞台呈现,链接了生活中的所见所思,予观众以无限想象空间,让每个人都能在作品中获得感动。”郑子豪如是表示。
“在舞剧《如见》中,我们还借鉴了呼和浩特大青山绝美的日出。”郑子豪透露,包括唐诗逸导演在内的主创人员看到大青山与敕勒川草原的日出那一刻,都在惊呼,“真的太美了”“呼和浩特是艺术的风水宝地”。
见证过排练现场的高丽芳,是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负责人。她说,唐诗逸和众多演员每天一大早开始排练,一直到晚上很晚。
“唐诗逸对艺术是非常执着的,一直在修改细节。”高丽芳幽默地说,“每一次修改,都说明她对人生有了更多的思考。”
“呼和浩特这座城市包容开放,给了我们这部作品大力支持和充分创作空间,让我们能更好地做世界性表达。”郑子豪坦言,这是他和唐诗逸达成的共识。(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