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中国—东盟音乐周开幕表演——大型交响合唱《丝路远航》 广西艺术学院供图
2022中国—东盟音乐周:
搭建中国—东盟交流的“艺术丝绸之路”
本报驻广西记者 郭凯倩
8场精品音乐会、4场学术高峰论坛、4场中外专家学术讲座,中国与东盟音乐元素交融……日前,2022中国—东盟音乐周在广西南宁落下帷幕。作为国际现代音乐协会(ISCM)的正式会员,中国—东盟音乐周以“中国·民族·东盟·超越”为宗旨,以民族性、国际性为特色,在一周里呈现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一流的音乐作品,展现了各国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音乐魅力,推动了各国艺术家的交流互动,也搭建起中国与东盟国家民间交流的“艺术丝绸之路”。
多年沉淀
国际声誉越来越高
由广西艺术学院主办的中国—东盟音乐周首创于2012年,正如广西艺术学院党委书记蔡昌卓所说,中国—东盟音乐周经过多年沉淀,已经成为一项大型音乐文化交流活动平台,是挖掘新作品、培养新音乐人才、扩大新听众的重要力量,在国际音乐界拥有较高的声誉。
由广西艺术学院出品的大型交响合唱《丝路远航》在广西文化艺术中心上演,为观众带来一场中华文明与异域风情相互交融的交响合唱视听盛宴,也拉开了2022中国—东盟音乐周的序幕。2022中国—东盟音乐周采取线上线下联动、国际国内联通的方式举办,在5天里,相继举办了交响乐作品音乐会、民族管弦乐作品音乐会、《武汉钢琴三重奏》专场音乐会、甘美兰音乐专场音乐会等活动,参演作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既具有极高的演奏水平和学术价值,也反映了时代的精神风貌。
本届音乐周还邀请了上海音乐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星海音乐学院的知名专家举办学术性讲座,并首次增加学术论文征集环节。“每届音乐周都会举办音乐展演、学术高峰论坛、大师讲座和音乐评论比赛等活动,助推新音乐的创作、表演和理论研究。”蔡昌卓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音乐周日益得到国内院校以及东盟各国音乐家的关注和认可,为推动中国—东盟文化艺术交流和传播中国声音、讲好广西故事发挥了积极作用。
艺术交融
区域音乐交流互鉴
每届中国—东盟音乐周期间举办的多场音乐会,都闪烁着鲜明的东盟元素。
本届音乐周期间,由广西艺术学院、印度尼西亚万隆国立艺术文化学院共同主办的甘美兰音乐专题音乐会在广西艺术学院音乐厅精彩上演。音乐会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由两地师生共同演绎,其中既有传统的印尼甘美兰音乐表演和广西民族特色音乐,也有在传统音乐基础上对民族音乐的新探索,中国和印尼民族音乐的美妙碰撞,让现场观众享受到一场别样的视听盛宴。
甘美兰是印尼最具特色的乐种,乐队编制包括铜排琴、吊锣、罐锣、吹管等。借助中国—东盟音乐周这一平台,广西艺术学院和广西民族音乐博物馆积极搭建与印尼音乐文化的交流通道,努力打造两国音乐共同发展的先锋样板。“此次甘美兰音乐专题音乐会的成功举办,有效促进了广西艺术学院与万隆国立艺术文化学院的交流与合作,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音乐领域的交融互通带来了新的契机。”广西艺术学院艺术研究院党委书记陶义美表示。
毗邻东盟,广西艺术学院一直牢牢把握这一地域优势,着力搭建与东盟国家文化交流的友谊之桥。通过音乐周平台,中国与东盟的优秀音乐家有了更为密切的交往。比如本届音乐周期间举办的中国与东南亚竹质乐器专场研讨会上,来自印尼万隆国立艺术文化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云南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围绕竹质乐器的延伸性、再生性等话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在立足东盟国家和广西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特色的同时,中国—东盟音乐周从内容安排到形式呈现保持了多元并存与交流融合的鲜明特质。”广西艺术学院院长侯道辉说,音乐周为国内外音乐家、作曲家的音乐创作和舞台呈现提供了对话与交流的宝贵平台,也为中国—东盟区域音乐文化的交流互通等作出贡献。
培育创新
不断推出新音乐、新人才
中国—东盟音乐周为广西本土优秀音乐和优秀人才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提供了平台。在2022首届上海当代音乐节闭幕式音乐会上,由广西优秀青年作曲家钟峻程为笙与交响乐队所作的《山里的苗寨》进行了世界首演。钟峻程作为中国—东盟音乐周的创始人之一,正是音乐周力推本土优秀人才的缩影。
广西艺术学院音乐学院院长蔡央回顾了中国—东盟音乐周这些年来的发展。他说,音乐周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创作水平上去了,优秀作曲家的作品也能越来越多地“走出去”。从广西艺术学院走出的钟峻程等年轻作曲家,不断创作推出新作品,提升了学院的整体创作水平。
作为本届音乐周开幕表演,由蔡央指挥的《丝路远航》同样引发广泛关注。《丝路远航》是广西当代文学艺术创作工程三年规划(2022—2024年)扶持项目作品,汇聚了广西艺术学院老中青三代作曲家、词作家以及学院师生的心血和努力。
中国—东盟音乐周与北京现代音乐节、上海当代音乐周、杭州现代音乐节共同组成中国当代音乐创作及新音乐作品展演的四大平台,中国和世界各国顶尖音乐家借助这些平台推出众多新音乐作品。蔡昌卓说,中国—东盟音乐周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结构模式,不仅为广西艺术学院学生开拓国际视野、开展教育实践搭建广阔平台,也为推广现代音乐和助力青年音乐家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