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协委员呼吁发挥新阶层力量讲好中国故事******
中新网上海1月13日电(记者 范宇斌)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轮值副会长、上海协和教育中心总校长卢慧文12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积极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力量,加强对外交流,讲好中国故事。”
卢慧文向中新网记者讲述了两则让她印象深刻的交流往事。
“2018年夏,我随一个新阶层代表人士的考察团前往香港、澳门进行考察,考察团成员在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行业人员进行同行交流时,香港的接待方感慨,这些年内地来的考察团中体制外的专业人士代表团非常少。”卢慧文说,那次考察中,专业人员之间的同行对话,话题特别多,共鸣特别强,当天会议结束后,大家又自发进行分小组讨论,意犹未尽。
“2022年秋,我受邀参加由上海市政协和上海市欧美同学会共同举办的在沪外籍人士‘走进政协’活动,多名本职工作为国际教育、法律咨询、文化艺术的政协委员用英语向外国友人介绍自己的履职工作,引发了外国友人浓厚的兴趣,双方开展了深入的对话。”卢慧文说。
两次难忘的经历让卢慧文意识到,要更好地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力量。这一群体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组成。
在她看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专业化程度高、中外话语系统通畅、跨文化经验丰富、对外交流意愿强烈。“他们身上通常有两个很明显的标签,一是国际化,二是互联网化。在多元环境中能够用对方听得懂、愿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有机会讲好接地气的、真诚的中国故事,展示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卢慧文表示,由于新冠疫情等多方面原因,新的社会阶层所在的不少行业当前需要尽快恢复活力,并承担起对外交流的功能。对此,她建议,“要以各种方式支持民间智库、行业协会、行业研究院开展国际交流。”
“一次亲身体验胜过百次纸上交锋。”卢慧文建议,要支持各行业的民间组织通过信息交流、友好互访、项目合作、联合研究等方式,尤其是参与或承办有行业影响力的国际化研讨会、论坛等,与国际同行进行公开交流,并邀请其实地参访。通过对话交流和现实接触,交流各方可增进相互理解与互信,并适机开展合作互助。
以其从事的民办国际化教育领域为例,卢慧文谈及,世界各地的教育所面临的挑战、正在做的专业工作有很多共通之处,话语系统相对更为接近,可以开展合作的机会很多。“我们应当多鼓励校长、教师在国际教育组织中担任项目协调员、在国际教育论坛中担任主旨演讲嘉宾、鼓励中国学校承办教师专业发展论坛和工作坊。”
同时,卢慧文建议,可以用各种方式帮助文化艺术领域“走出去”“请进来”,重启高水平的国际交流。上海应当尽快重启高水平的文化展演、体育赛事,让上海的剧院和场馆重现国际交流的盛况。
例如,她谈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了一批国际民间节庆活动,如街头体育艺术节、街舞艺术节等,应当鼓励上海的独立艺术家走出去表演和交流,展现中华文化的精彩,还可以通过联合同为新阶层力量的专业艺术制作公司以及咨询、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协助进行文化创意项目的投资、合作和版权交易。
文化艺术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集聚的领域之一,卢慧文表示,通过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开展民间外交,可以在潜移默化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接下来,要全方位立体发力,特别是民间力量应当发挥、活力应当被激发。”(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