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连打三“虎”显示中国反腐三个动向******
中新社北京1月6日电 (张素 谢雁冰)1月6日,2023年新年伊始,中国官方在一日内接连宣布三“虎”被打:山东省青岛市政协主席汲斌昌,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雪峰,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分别接受审查调查。
开年连打三“虎”,释放了反腐败斗争一刻不停的强烈信号,亦显示出中国反腐的三个动向。
——“严”
被称为2023年“首虎”的汲斌昌在任上被查,其最近一次公开活动是在1月3日。他还在数日前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青岛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闭幕大会,并在讲话中谈到“廉洁从政从业”。
何泽华、王雪峰则分别于2014年、2018年卸任。而打“虎”实践一再表明,退休不是护身符,反腐败没有例外,只要触碰纪法红线,总有事情败露、付出代价的一天。
过去一年,中国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32名中管干部被宣布接受审查调查,37名中管干部受处分。中共二十大以来不到3个月,官方已通报10名中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3名中管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信息。
就在此番官宣三“虎”被打的前一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5日刊发《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文。文中点名多“虎”并指出,要“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
观察家指出,密集打“虎”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严的基调,长抓不懈、紧抓不放,亦向外界传递出“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更不能有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的信息。
——“准”
“关键少数”和“关键领域”被视作腐败增量的重要源头。近年来,官方在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的同时,开启对“关键少数”和“关键领域”腐败的精准治理,其中包括“持续推进金融领域腐败治理”“深化国企反腐败工作”等。
此次落马的三名官员中,汲斌昌主抓经济工作多年。他曾担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还曾掌舵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何泽华长期在烟草系统工作,曾任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副局长、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等职。2003年7月起,他更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作十余年之久。
当前,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愈发聚焦“关键”,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腐败问题的整治和查处更加明确。随着精准化水平不断提升,反腐败治理成效得到全面提高。
三“虎”被打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配发评论称,要“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进一步铲除腐败滋生土壤”。据知,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持续深化整治国有企业、金融、政法、粮食购销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
——“深”
纪检监察机关在铁腕反腐的同时,也以刀刃向内的勇气严防“灯下黑”。外界注意到,此次落马的王雪峰曾在河北省纪委工作近十年,担任过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等职。
近年来,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等问题,凸显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在锻造纪检监察铁军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的同时,官方也多措并举强化警示震慑,例如推出“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四风’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此外,四集电视专题片《永远吹冲锋号》即将播出,该片将讲述中共如何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预计片中披露十余个案例的详情。
更受关注的还有将于本月9日至11日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外界普遍认为,会上将进一步深入部署反腐败工作。(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