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开工,上海金山12个重大产业项目集中启动******
1月3日,上海市金山区重大产业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暨大信·中信海直无人机华东总部基地项目开工仪式举行。该项目将进一步集聚发展壮大无人机特色产业,打造华东地区无人机产业创新生态高地。
本次集中开工主战场的大信·中信海直无人机华东总部基地项目,致力于打造国内领先的集行业级无人机生产制造、应用培训、应用运营、应用研发为一体的“软硬一体化”产业基地,助力上海民用航空无人驾驶试验区的发展。
该项目计划用地150亩,拟建建筑面积约16.9万平方米。项目计划总投资12.1亿元,预计项目达纲达产后,年产值13.8亿元。该项目将为华东无人机基地实现全国一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示范区蓄势赋能。
据悉,除主会场外,当日还有11个重大产业项目同时开工启动,总投资91亿元,涉及用地面积871亩,涵盖智能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等多个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将为金山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
其中新材料集聚效应显著,本次开工的项目有6个,总投资23.1亿元,代表项目有庄臣中国制造工厂新建项目、上海艾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的工业用纸包装生产建设项目等。
高端智能装备领域的3个项目,总投资40.7亿元,占总开工投资额的42%。麦格纳汽车镜像(上海)有限公司的涂装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作为全球第三大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麦格纳国际旗下独资子公司,本次技术升级改造后将直接带动产能产值大幅提升,推动汽车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迈进。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开工的上海石化的热电机组清洁提效改造工程项目是中石化集团与金山区政府继去年6月弹性体项目后的再一次强强联手。该项目已列为《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重点能源建设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37.5亿元,建成后进一步锚定“双碳”目标,能效水平大幅提升,助推化工行业向绿色低碳转型。(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颜维琦 通讯员 魏娜)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