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粤政协委员刘勇:提升“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中新网广州1月12日电 (记者 蔡敏婕)创新是制造业发展的核心内驱力,而企业是产业创新的最重要单元。广东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正在广州举行。广东省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员会委员、广东佳德控股集团董事长刘勇建议,提升“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带动行业发展。
“专精特新”企业是增强经济韧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主体,也是激发创新活力、完善产业生态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在产业基础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取得明显成效。
在广东,越来越多“小而精”的企业正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目前,广东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867家,位居全国第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704家。
刘勇在调研中发现,受疫情影响,各行业的经营受到冲击,但科技创新驱动的企业逆势成长成为新的增长点。
“科技创新转化为经济效益离不开生产经营模式的创新,要支持以创新创造价值,去中心化的多元发展模式。”刘勇说。
刘勇建议,金融机构在通过增加专项债、专项资金适度超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应当考虑对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应带动的产业的科技创新进行资金支持,如低碳新能源、生态环境、人工智能、智慧物联、现代养殖业、食品加工、中医药等领域进行精细化和差异化的风险评估和金融支持。
“此外,政府机构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各行业发展需求,持续对体制、机制进行改革。为科技和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加强服务配套。”刘勇表示。(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