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专列旅客有序排队等候登上桂林开往深圳的返岗专列。 陈雨雨 摄
据悉,广东作为用工大省和异地务工人员大省,春节前超过1700万外省籍务工人员返乡过节。针对节后部分务工人员返程买票难、部分企业用工难的问题,广东花式复工"点对点"护送老乡返岗。早在正月初五,广东有关部门就组织从广西桂林开往深圳的全国首趟返岗专列。
2月2日,深圳宝安·河池都安2023年“春风行动”招聘会现场的求职者。 高东风 摄正月初五,600名务工人员在桂林北站搭乘G2961次列车赴粤返岗复工,这是今年全国首趟“点对点”返岗务工专列,有效缓解广东各大企业春节后用工短缺压力,促进民众就业增收,助力广西乡村振兴。
满载赴粤务工人员的免费班车从广西都安县汽车总站发出。 高东风 摄据了解,广西是劳务输出大省,每年有600多万人前往广东就业务工。特别是随着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优化,宏观经济得到好转,社会生活恢复正常,就业环境得到改善,务工人员赴粤返岗复工意愿强烈。
工作人员在深圳宝安·河池都安2023年“春风行动”招聘会上与求职者洽谈。 高东风 摄除开行“点对点”务工专列外,广东有关部门还赴广西招聘务工人员。2月2日,深圳宝安·河池都安2023年“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月暨东西部劳务协作现场招聘会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仙埌社区中心广场举办,进场应聘人数达1700多人。当天,有来自粤桂61家企业进场招聘,提供就业岗位1.6万个。其中,来自深圳宝安区的31家规上企业共提供5798个岗位。累计达成就业意向753人,发放就业社保、劳动维权等宣传资料2.3万份。
满载赴粤务工人员的免费班车从广西都安县汽车总站发出。 高东风 摄据介绍,统计数据显示,都安县是劳务输出大县,全县约40万劳动力中,近28万人外出务工,其中赴广东务工的人员超过10万人。(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