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践行聂耳的路——朱践耳百年音乐人生******
作者:董 剑
“唱支山歌给党听,我把党来比母亲……”这首广为传唱的歌曲,自从1963年诞生以来,曾打动了无数人,激励了无数人。这首歌曲是作曲家朱践耳根据雷锋事迹谱曲而成。
在百年人生中,朱践耳为我们创造了一个丰富而多情的音乐世界。他的音乐人生堪称中国交响乐史的缩影。
朱践耳 上海图书馆馆藏藏书票 刘明辉/作
朱践耳原名朱荣实,字朴臣,安徽泾县人。从少年时代起,朱荣实就十分敬佩聂耳,喜爱他的救亡歌曲和艺术歌曲。他对家里给他取的名字中浓厚的封建意味深感不满。21岁时,他更名为“践耳”。其中的“践”字有两个含义:一是他决心步聂耳后尘,走革命音乐之路;二是想实现聂耳未能完成的志愿,去苏联留学,写交响乐。
朱践耳说:“聂耳如果没有走得那么早,他一定是中国的贝多芬。我改名‘践耳’,就是一心想继续走他没走完的路。”
朱践耳出生于天津,自幼就跟随家人迁居到上海生活。在中学时,朱践耳便对音乐产生了浓厚兴趣,开始自学钢琴等乐器,之后跟随钱仁康先生学习和声理论。1945年,在日本投降之际,朱践耳参军,因为体质差,没能去前线部队,而是留在了苏中军区文工团。当时文工团有一架手风琴,没有人会演奏,这架手风琴就成了朱践耳最趁手的武器,为战士们文娱活动做伴奏。在解放战争中,朱践耳成了军乐队的队长兼指挥,在革命大熔炉中开启了自己的艺术生涯。朱践耳写了大量讴歌革命的音乐作品,歌曲《打得好》和民族器乐合奏曲《翻身的日子》在解放区广为流传,让他一举成名。在火热的战地生活中,从小体弱多病的朱践耳身体日渐强壮起来,他曾说:“是革命给了我第二次生命啊!”
新中国成立后,朱践耳为北京电影制片厂和上海电影制片厂的《大地重光》《海上风暴》等电影创作音乐。1955年,朱践耳只身来到苏联,在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跟随巴拉萨年学习作曲。朱践耳的第一首管弦乐作品《节日序曲》,成为向新中国国庆十周年献礼的一部力作。
1960年,踌躇满志的朱践耳回到了日思夜想的祖国。第二年,他开始负责上海实验歌剧院的作曲工作。此后,朱践耳创作了很多脍炙人口的小型声乐作品。1963年,毛主席提出“向雷锋同志学习”,激起了全国亿万人民学雷锋的热潮。雷锋的精神、雷锋的品格和雷锋的事迹,伴随着学雷锋主题歌曲传遍了全国各地。
朱践耳就在这个热潮中创作了歌曲《接过雷锋的枪》《唱支山歌给党听》。他也是唯一一位创作了两首广为传唱的雷锋主题歌曲的作曲家。
1958年夏天,词作家姚筱舟创作了一首诗,这首诗在1962年被辽宁春风文艺出版社编写进了《新民歌三百首》。那时雷锋正在沈阳当兵,刚好看到这本书。雷锋很喜爱这首诗,他将这首诗抄写在自己的日记本中,还将诗的两处做了改动,一是将“母亲只能生我身”改为“母亲只生我的身”;二是将“党号召我们闹革命”改为“共产党号召我闹革命”。同年雷锋同志因公殉职后,任上海音乐学院教师的朱践耳在阅读雷锋日记时,注意到诗作前两段内容,他为雷锋的精神所打动,仅用半个小时,就为这首诗谱了曲子。朱践耳的爱人舒群回忆,朱践耳无论是创作歌曲,还是创作大部头交响乐作品,只要酝酿成熟,就没有写得慢的。“他写东西,如果没有把握就绝不会写,如果心里掌握了,写得就很快。”
1963年,在上海召开学习雷锋动员大会前,歌唱家任桂珍演唱了这首《唱支山歌给党听》。朱践耳也是在这一年才知道这首诗的作者是姚筱舟。
1975年开始,朱践耳在上海交响乐团任职,也是在这个时候开始了他的交响曲创作生涯。64岁时,朱践耳完成了第一部交响曲。1978年,朱践耳首次将悲剧题材融入交响乐创作中,管弦乐合奏曲《怀念》由此诞生。1982年,朱践耳将民间音乐素材进行加工打磨,运用少数民族特殊的音乐调性与和声谱写下交响组曲《黔岭素描》。朱践耳的创作不是凭空想象的天马行空,他在西南地区的农村生活、考察了大半年的时间。在这里,朱践耳第一次听到苗族、侗族的民族音乐,充分了解了西南地区民族音乐的风情,设身处地感受当地人的生活环境。有了这些积累,朱践耳才自信地说出:“从民间音乐的土壤里,我找到了某些现代作曲技法的‘根’。”
1985年至1999年,朱践耳创作了11部气势恢宏的交响曲、18部各类交响乐作品。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少作曲家对于引入西方的现代音乐还持怀疑的态度。朱践耳一直致力于将中国民族音乐元素发挥到极致。他深知,想要进步就必须接受新事物,对西方的现代音乐的合理之处必须进行吸收。朱践耳创作巅峰时期的代表作是《第十交响曲》。这部创作于1998年被命名为《江雪》的作品,将中国古琴曲《梅花三弄》和唐代柳宗元的古诗《江雪》运用到西洋音乐体裁交响乐之中。这部作品充分展现了中国的语言文化魅力,将戏曲和古诗的吟诵这两种中国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将交响乐中的民族精神展现得淋漓尽致。
这部作品将录音资料与乐队的现场演奏结合在一起。古琴曲《梅花三弄》是由龚一演奏并录制的,这种演奏方式不仅在中国的交响音乐历史上开了先河,还给现场的观众带来一种全新的听觉体验。在交响曲的编配中,朱践耳更是将十二音序列用“五声”性进行编排,使得整部作品充满中国传统民族音乐的风格。而这也是他所刻意追求的。这部《第十交响曲》直至今日还有很大的影响力。其原因在于,朱践耳在西方的音乐体裁中加入了中国音乐的创作思维,看似传统的编配中充满着创新的技法,他将古琴、戏曲、管弦乐完美结合在一起,琴声、人声、管弦乐的声音浑然天成。
朱践耳生前创作的最后一部作品是室内乐《丝路寻梦》,这部作品是他为大提琴家马友友的“丝绸之路”乐团而创作的六重奏,2008年被改编为重奏与管弦乐合奏的版本。
2017年,朱践耳以95岁高龄病逝于上海。在许多音乐学研究者眼中,朱践耳的音乐人生堪称传奇。他饱经岁月沧桑,人生步入花甲之年后竟还达到了创作的巅峰期,完成了11部交响曲,每一部都有其独特的音乐格调,不仅表现出作曲家个人的精神世界和情感世界,更展现了民族和时代特色。
“朱践耳先生是中国迄今为止创作力量最全面的作曲家,也是青年一代的楷模。他的人生轨迹可以说是中国交响乐历史的缩影。”作曲家叶小钢认为,朱践耳的创作是沟通中国音乐与西方音乐的桥梁,他的作品诠释了音乐可以有更丰富的欣赏方式。在他的创作中,音乐可以朴实地演奏民族民间旋律,也可以华丽地奏出管弦乐队的辉煌;作曲技法可以恰如其分地被排列,也可以别出心裁地体现独具一格的民族风情。
朱践耳创作一丝不苟,花费十年时间才创作出《第一交响曲》。他曾告诫青年作曲家,要静下心来下苦功。朱践耳的手稿永远工整清晰,别人常劝他不要花费那么多时间来写谱子。他说:“先生教的,每个符头,每根线都要对齐,连在哪里翻谱都要算好,方便指挥、演员阅读。”
有人认为他的作品里看不到其他作曲家的痕迹。朱践耳的作品之所以可以不着痕迹地将中国的民族性融入西方的作曲技巧中,就是因为他长期浸淫于民族民间音乐之中。正如朱践耳所说,“现代的东西要拿到生活里去核对、分辨,才会知道哪些是中的,哪些是西的”。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30日 16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